首页 栏目首页 > 创投 > 正文

司法先例:北京法院首次整体拍卖新能源汽车充电站

投资大、运营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困局,仍是限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一道坎。众多的中小运营商在建成一两个站点后,在迟迟不能盈利的情势下,不敢再加码建设充电站,又不知道如何走出运营困境,可谓进退维谷。

但是对于城市来说,充电站建设的土地是有限,在增加新的建设的同时,如何盘活已经建成的充电站资源也十分重要,对于处在困境中的中小运营商如何走出一条破局之路,是兼并,联合,被收购,甚至破产退出,也需要建立出完整的法律范例和通道。


(相关资料图)

日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成功完成了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的整体拍卖,两台充电站拍卖成交价达254万元,最高溢价率234%,在最大程度保护了新能源设备完整性的前提下实现了执行标的财产复用价值最大化,不仅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拍卖竞买人多方利益共赢的良好效果,更是为新能源充电站这一新类型财产探索出了兼顾“规范执行和智慧执行”的财产处置方式,具有非常积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没想到竟拍出了200%的溢价,这下公司的债权有希望了!”申请执行人某电力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激动地说道。“不仅省去了二次施工安装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充电站马上就能投入经营使用,这次拍卖算是捡到宝了!”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两个新能源充电站的竞买人称赞道。

2020年9月,某电力工程公司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高压)》,约定某电力工程公司承包某设备公司在北京某产业园充电桩项目。2021年5月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书汇总表》,确认工程款共计265万元。

某设备公司仅支付72.5万元施工款,某电力工程公司将某设备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192.5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某电力工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某设备公司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某电力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设备公司工程款及利息200余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申请人某电力工程公司代理人向执行法官张伟提供了被执行人公司尚在经营的两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作为财产线索。

“以往对充电站的处置方式就是将其全部拆卸后,拍卖相应充电设备,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将充电站建设过程中所花费的施工成本全部浪费了,不利于此类财产的再利用,拍卖的设备也不容易成交,而且成交价也不高。”执行法官张伟介绍说。为了最大化执行标的财产的综合使用价值,张伟法官想到了“整体拍卖”的思路,也就是在原地保留充电站设备及其使用功能的状态下完成充电站的整体拍卖和交付。

但是,由于运营充电站涉及的关联方较多,如供电公司、充电站所在的停车管理单位等,各方的权责难以作出清晰界定,如何能让“整体拍卖”这一处置方式成功落地?张伟法官认真全面分析了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利益方以及存在的风险障碍,详细制定了执行方案并迅速开展执行工作。

经了解,每个充电站在供电公司均登记有权利人的电力账户信息,经权利人申请可对电力账户进行注销或变更。一旦被执行人将电力账户提前进行变更后,产生新的电力账户权利人,势必会对后续拍卖程序造成障碍。于是,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赶到供电公司查询充电站的电力账户情况。

“真巧!这公司欠了这么久的电费,今天上午刚结清。”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向法官表示,当天上午某设备公司刚刚结清这两个充电站拖欠的电费,并申请对其中一个充电站办理用电户变更手续。

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张伟及法官助理顾淼当场向供电公司出具执行裁定书,禁止某设备公司名下的两个充电站办理任何电力账户变更、注销行为,有效防止了电力账户的转移。

除了供电问题,充电站拍卖后能否再次利用,所在停车场产权人或管理人的配合也是关键。于是,执行法官又赶到两个充电站所在的停车场,经过走访调查多家单位终于找到了两处停车场的产权单位。张伟法官向相关产权单位详细解释了执行案件情况,向其送达了充电站的查封文书。经过充分沟通后,张伟法官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了未来充电站拍卖后的交接方案,为后续充电站顺利再使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工作稳妥就绪后,张伟法官立即启动后续价值评估、送达、上拍等工作。由于前期工作充分细致,充电站权责明晰、使用情况良好,拍卖后可立即投入使用经营且预期收益可观,两处充电站均以67万元起拍价起拍后,最终分别以97万元、157万元成交,最高溢价率为234%。目前,竞拍人已交齐拍卖款。按照法律规定,所得拍卖款将优先偿还拍卖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优先支付场地占用费。

关键词:

最近更新

关于本站 管理团队 版权申明 网站地图 联系合作 招聘信息

Copyright © 2005-2023 创投网 - www.xunjk.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39 60 29 14 2@qq.com
皖ICP备2022009963号-3